一、本計畫補助車型之相關規定:
(一)老舊機車:指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含)前出廠之機車。
(二)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含)前出廠之二行程機車。
(三)電動二輪車,指下列二類車型:
1. 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2.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自行車用或電動輔助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及非車載型充電器等相關檢驗規定。符合規定之車輛型號及補助期限等資訊公告於臺中ㄅㄨㄅㄨ網。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
(一)年滿18歲以上之我國國民,戶籍須於申請時設籍本市轄區。
(二)年滿18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登記地址須於申請時設籍本市轄區。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須於本市登記或設立。
(四)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轄區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其有效日期需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間。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三、本計畫補助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依本計畫補助者,購車發票須為111年開立。老舊機車、二行程機車應於111年1月1日至112年1月10日(含)間完成報廢及回收作業,並於112年1月10日(含)前提出申請。
四、詳細規定請參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公告(https://is.gd/iH2O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