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車型之相關規定:
(一)老舊機車:指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含)前出廠之機車。
(二)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含)前出廠之二行程機車。
(三)電動二輪車:指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車型。
二、補助對象:
(一)年滿18歲以上之我國國民,戶籍須於申請時設籍臺中市轄區。
(二)年滿18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登記地址須於申請時設籍臺中市轄區。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須於臺中市登記或設立。
(四)中低收入戶,領有臺中市轄區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書。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三、補助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其他相關規定依環保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辦理。購車發票須為110年開立,老舊機車、二行程機車應於110年1月1日至111年1月10日(含)間完成報廢及回收作業,並於111年1月10日(含)前提出申請補助。
四、相關詳細規定請參閱臺中市政府網頁(https://reurl.cc/VENxVN)公告。
校安暨軍訓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