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校自103年1月1日起為無菸校園,校園室內、外場所全面禁菸(含電子煙等新興菸品),以維護全體教職員工生之身心健康。
2.依據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菸害防制法第 五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第 18 條第一款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第一條、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3.本校室、內外場所一律全面禁菸,包括教室、實驗室、圖書館、會議廳、辦公室、個人研究室、學生宿舍周邊道路、餐廳、運動場館、停車場周邊 等地點。
4.違規吸菸經糾舉之輔導措施如下:
第一次:一週內完成志願宣導校內禁菸30人、愛校服務一小時、參加菸害健康教育(未完成任一項,補記申誡乙次)。
第二次:一週內完成志願宣導校內禁菸60人、記申誡乙次、參加菸害健康教育、學校書面通知家長(未完成任一項,再記申誡乙次)。
第三次:一週內完成志願宣導校內禁菸60人、記小過乙次、參加菸害健康教育、學校書面通知家長(未完成任一項,再記小過乙次)。
第四次違規(含)以上,記大過乙次或直接函送衛生單位裁罰。
請全校教職員工生遵守規定,違規經糾舉登記者,依校規處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