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9年07月21日頒「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定義如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本校師生應本著尊重他人、友愛待人之態度,營造安全、溫馨、適性的學習環境,建構健康、和諧、友善的校園風氣。若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經專案調查組查證屬實後,將依校規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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