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21.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委員會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11年12月02日臺教學(五)字第1112806825號函「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與「校園霸凌事件流程檢核表」乙份辦理。
二、教育部109年7月21日臺教學(五)字第1090097594B號令修正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辦理。
三、教育部「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辦理。
貳、目的:
有鑑於校園內之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且破壞校園和諧學習環境,為防制校園霸凌發生,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參、本校有關霸凌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若霸凌行為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肆、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師生。
伍、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為營造安全、溫馨、適性的學習環境,建構健康、和諧、友善的校園風氣,置重點於「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發生為原則,希冀透過教育宣導、發現處置、輔導介入等三级預防規劃,降低校園霸凌、暴力發生之機率。
陸、執行策略:
一、教育宣導(一級預防):
(一)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校長、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運用各研習及宣導活動,深化師生對校園霸凌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各院、系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培養學生尊重他人、友愛待人之態度。
(三)強化警政支援網絡,與臺中市清水分局簽訂「校園安全維護支援協定書」
二、發現處置(二級預防):
(一)各級師長(導師)發現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應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
(二)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評估判斷係偶發或霸凌事件。
(三)校園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1)及「校園霸凌事件流程檢核表」(如附件2)區分發現、處理、追蹤輔導等三階段處理。
三、輔導介入(三級預防):
(一)啟動輔導機制(成立輔導小組),積極介入校園霸凌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輔導。
(二)轉介諮商輔導、導正偏差行為。
(三)嚴重霸凌應通報警方協處及法律諮詢。
(四)維護當事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權益。
(五)依需要轉介個案至專業諮商接受輔導矯治。
柒、具體做法:
一、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得結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校長或指定權責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學生代表等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編組職掌表如附件3)
二、校園安全規劃: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及安全走廊,避免發生霸凌事件。
三、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四、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如附件4-防制校園霸凌業務分工表)
(一)界定、樣態: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若校園霸凌行為,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
(二)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
1.本校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04-26338000),由校安中心受理反映校園霸凌事件,並立即列管處理。教育部1953免付費投訴電話,亦可接受投訴。
2.各班導師、授課老師、教官(校安輔導員)、各學生自治團體幹部等應隨時了解學生相處狀況,是否有校園霸凌行為,若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應即時向校安中心反映。
3.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工作權責範圍:
(一)執行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評估確認、輔導及相關事項。
(二)推動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作為。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教師專業成長研習活動等,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強化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三)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軸相關系列活動。
(四)結合社區力量加強確保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六、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發現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學校申請調查,霸凌事件申請通報表(如附件5);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二)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2、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三)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四)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應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經調查確認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即應啟動輔導機制。學輔人員(教官)、教師,遇校園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境外生由國際處連繫學生家長。
(五)疑似校園霸凌行為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七、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1、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防制校園霸凌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3、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
7、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二)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八、介入輔導及禁止報復之警示:
(一)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校園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由諮商輔導中心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擬訂輔導計畫,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校園霸凌事件個案處理紀錄表如附件6)。
(二)經學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縣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三)校園霸凌行為,依學生獎懲辦法提請學生奬懲委員會討論決議,若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如果涉及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強制、恐嚇、勒索、侮辱或毀謗,依據刑法及民法均規範相關處罰條例。
九、校園霸凌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如附件7)。
捌、經費:
一、依計畫之需求編列相關經費,規劃辦理宣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
建立學生正確認知,以有效推動反霸凌相關活動。
二、如有修正及建議事項,請電詢本案承辦人:邊興邦校安輔導員
校內分機2272或04-26338000。
玖、本計畫經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委員會通過並陳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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