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光科技大學-防制校園霸凌申請及調查程序
一、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發現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學校申請調查,霸凌事件申請通報表(如附件4);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二)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2、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三)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四)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應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經調查確認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即應啟動輔導機制。學輔人員(教官)、教師,遇校園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境外生由國際處連繫學生家長。
(五)疑似校園霸凌行為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二、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1、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防制校園霸凌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3、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
7、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二)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三、介入輔導及禁止報復之警示:
(一)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校園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由諮商輔導中心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擬訂輔導計畫,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校園霸凌事件個案處理紀錄表如附件5)。
(二)經學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縣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三)校園霸凌行為,依學生獎懲辦法提請學生奬懲委員會討論決議,若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如果涉及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強制、恐嚇、勒索、侮辱或毀謗,依據刑法及民法均規範相關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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